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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证券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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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账户之客户协议

若您对本文件证券买卖或其他地方有任何疑问,您应征询您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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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解释

1.1    在本协议内,除文意另有所指,下例词语的含义如下:

1.1.1    「交易商」指公平证券有限公司
1.1.2    「户口」指交易商同意以其名义开立及维持证券账户的人士;
1.1.3    「开户申请表」指客户为开立及维持证券交易户口而按交易商要求的格式提交予交易商的申请表;
1.1.4    [客户] 指其详情列载于客户资料声明之人士,如属个人客户,将包括客户个人及其遗产执行人及承办人。如属独资经营商号客户,将包括其独资经营者及其遗产执行人及承办人。如属合伙经营商号客户、将包括其在户口开立及维持当时的合伙人及其遗产执行人及承办人与及之后任何时段成为该商号之合伙人及其遗产执行人及承办人。如属公司客户,将包括该公司及其承让人。
1.1.5    [结算所] 指联交所所指派、成立及营运之法团向参与者提供证券交易之结算及交收服务。
1.1.6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1.1.7    [操守准则] 指证监会所发出之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1.1.8    [该条例] 指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按该等法例制定之任何附属法例及经不时修订、修改或取代之文本。
1.1.9    [该规则]指联交所及结算所之规则及规例及经不时修订、修改或取代之文本。
1.1.10    [证券] 指包括但不只限于任何政府或市政府当局或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份、股额、债权证、债权股额、基金、债劵或票据及所述各项中的或关乎该等项目的权利、期权或权益(不论以单位或其他方或描写)、与及所述各项目的权益证明书、参与证明书、临时证明书、中期证明书、收据、或认购或赚买该等项目的权证。
1.1.11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1.1.12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1.2    本协议内:

1.2.1    单数形式应被视作包含复数形式,反之亦然;
1.2.2    凡提及本协议时,包括开户申请表;
1.2.3    凡交易商被授以酌情权,该酌情权应是绝对的,交易商不必就其行为或决定而作出解释,但另有指定的除外; 
1.2.4    凡一个法规或法规条款被提及时,应包括对该法规或法条不时作出的修订、扩充或重新制定,但不包括在本协议签订日后就该或法规或法条款作出重大变动的修订、扩充或重新设定。